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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6 21:41:00

(年8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年1月1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品违法犯罪,教育和挽救吸*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法》、国务院《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自治州行*区域内活动的外国人、国籍不明人员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行*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遵循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府统一领导、禁*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禁*工作的领导,将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府应当将*品预防宣传教育、*品管制、戒*措施、缉*执法、边境禁*合作、社会化禁*工作、举报奖励等禁*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专款专用,保障禁*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府设立禁*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行*区域内的禁*工作;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禁*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制定禁*《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可以成立禁*联防队(禁*小组)、村民理事会等民间禁*组织,协助做好禁*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民间禁*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可以成立禁*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活动。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禁*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或者省的授权,依法开展边境禁*交流和禁*执法合作。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府鼓励和支持州内企业到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公民举报*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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