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
()昆铁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杨跃国,男,年1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云南省德宏州*协主席。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张东平,云南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安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跃国犯受贿罪、贪污罪,于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杨蒙溪、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跃国及其辩护人张东平、张安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
一、年2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瑞丽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戴某某,安排市接待办主任金某使用公款为其购买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非法占有后用于私人事务
二、年9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盈江县委书记、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项目协调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人民币、72万美元(折合万元人民币)、20万欧元(折合万元人民币)、7万港币(折合6万元人民币)、20万新台币(折合4.5万元人民币)、翡翠饰品16件(价值认定为.9万元人民币)、金条克(交易价格认定为83.5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折合.4万元人民币
年8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受贿案中,被告人杨跃国因怕罪行暴露,退还段某某、王某明、汤某某、杨某4人部分贿赂款共计万元人民币。年3月,其又退还部分贿赂款.82万元人民币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跃国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使用公款20万元人民币购买翡翠饰品;在担任中共盈江县委书记、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杨跃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建议对被告人杨跃国判处无期徒刑,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杨跃国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杨跃国无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表现为由,认为公诉机关对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杨跃国的辩护人还以杨跃国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好,受贿金额仅应认定为.58万元人民币为由,请求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一、年至年,被告人杨跃国在担任中共盈江县委书记、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嘉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瑞丽市捷安物流中心、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及王某某等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万元人民币。年8月,被告人杨跃国因怕罪行败露,退还段某某、王某明、汤某某、杨某4人部分贿赂款万元人民币。年3月,其又退还部分贿赂款.82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9月至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盈江县委书记、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云南嘉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瑞丽豪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某取得盈江县勐嘎河二三级水电站开发权和瑞丽市豪缘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段某某贿赂万元人民币和翡翠观音挂件1件(价值42.5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9月左右将万元人民币退还段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及其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证实了其为感谢被告人杨跃国协调盈江县勐嘎河二三级水电站开发权和瑞丽豪缘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年中秋节至年春节期间先后送给杨跃国过节钱25.5万元人民币、贿赂款余万元人民币和1个翡翠挂件。杨跃国于年9月份将万元人民币退给他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梁某的证言,证实了段某某于年至年期间送给杨跃国万元人民币和1个翡翠挂件,后来杨跃国将万元人民币退给段某某夫妇的事实
3.证人高某某、李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跃国在担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期间给瑞丽市豪缘投资有限公司取得项目用地提供帮助的事实
4.证人康某某、寸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跃国在担任中共盈江县委书记期间,安排寸某某去做康某某的工作,将勐嘎河两个水电站的开发权让给段某某的事实
5.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盈江县人民*府文件、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府文件、德宏州发改委关于勐嘎河小二级水电站公司名称变更的复函,证实了段某某的云南嘉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得到勐嘎河小二级水电站开发权的事实
6.《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瑞丽市豪缘大酒店项目投资建设框架协议》、《瑞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拨付畜牧局养鸡场青苗补偿费的请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瑞丽市委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某取得瑞丽市豪缘大酒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的事实
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了经指认及鉴定,段某某送给被告人杨跃国的翡翠挂件价值为42.5万元人民币,该鉴定意见已告知杨跃国的事实
8.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中共盈江县委书记、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安排副县长寸某某为段某某协调勐嘎河水电开发权,还帮助段某某落实豪缘大酒店项目用地,其因此收受段某某送给的过节钱20余万元人民币和贿赂款万元人民币以及1个翡翠挂件,后因怕事情败露于年9月将万元人民币退还段某某的事实
(二)年7月至年2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捷安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的捷安物流中心、站前商贸城、勐卯古镇、帝豪商务会所、阳光森林度假山庄等项目的协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明贿赂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折合34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中秋节前后退还给王某明4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王某明的证言及其日记账,证实了其自年开始通过杨跃国协调捷安物流中心、勐卯古镇、帝豪商务会所、阳光森林度假山庄等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其他问题,后于年至年期间送给杨跃国贿赂款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杨跃国于年12月退还其万元人民币,后因对杨跃国议论较多,杨跃国又于年中秋节前退给其4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曾于年中秋节前和王某明一起送给杨跃国20万元人民币,请求杨跃国在捷安物流中心和勐卯古镇项目上给予协调的事实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王某明、王某某于年拜访杨跃国的事实
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受王某明的安排兑换了5万美元的事实
5.证人万某、郝某的证言,证实了受杨跃国的安排,郝某于年12月退过三个纸箱给王某明、郝某与万某于年9月退了2个装有现金的礼品袋给王某明的事实
6.证人*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跃国对王某明的捷安物流中心、站前商贸城、勐卯古镇、帝豪商务会所、阳光森林度假山庄等项目提供帮助并组织协调的事实
7.项目立项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专题会议纪要以及请示、批复、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了杨跃国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对王某明的公司在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项目协调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8.调取外汇牌价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出具的《牌价证明》折算,证实了王某明送给杨跃国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万元的事实
9.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对捷安物流中心、站前商贸城、勐卯古镇、帝豪商务会所、阳光森林度假山庄等项目的协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明贿赂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后分别于年、年退还给王某明三个纸箱和4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三)年9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调祥瑞公寓、祥瑞家园等项目开发和用地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某贿赂6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通过被告人杨跃国协调祥瑞公寓、祥瑞家园等项目,后向杨跃国贿赂9万元人民币,杨跃国通过梁某退了3万元人民币给他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带着罗某某去找被告人杨跃国协调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后杨跃国通过其于年退了3万元人民币给罗某某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祥瑞小区及公寓的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共瑞丽市委专题会纪要、相关批复、请示及附件、拨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为罗某某公司的项目进行协调以及为该公司项目用地的取得提供帮助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罗某某公司的项目用地的取得上予以协调,罗某某于年至年春节前先后送给其9万元人民币,其及时通过梁某退了3万元人民币给罗某某的事实
(四)年9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金星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金星石木文化城等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金某贿赂35万元人民币和一根重克的金条(交易价格为34.5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还金某20万元人民币和重克的金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35万元人民币和一根重克的金条,让杨跃国帮忙协调金星石木文化城等项目用地的问题,杨跃国分别于年6月退还其20万元人民币、年7月退还其重克的金条的事实
2.证人梁某及其兄弟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于年安排梁某将家中的一根重克的金条交给梁某的兄弟,由其退还给瑞丽市金星公司老板金某的事实
3.金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付款通知单,证实该公司为了解决一直被搁置的11亩土地问题,送现金和金条给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瑞丽市金星红木加工项目投资建设框架协议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专题纪要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为金星公司获得金星石木文化城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的事实
5.瑞丽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出具的*金“查询回函”材料,证实了经瑞丽市工商银行查询该行品牌金销售同期均价,经折算,克金条的价格为34.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6.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为金星公司的金星石木文化城等项目用地提供协调和支持,并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金某贿赂35万元人民币和一根重克的金条,后其于年退还金某20万元人民币和金条的事实
(五)年9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景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景成花园小区、景成新城、景成商业广场、瑞丽市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运动中心、10万吨金属冶炼厂等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实施、审批拨付市*工程短期借款、奖励和扶持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董某某贿赂万元人民币、60万美元(折合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6月退还董某某50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中秋节至年春节期间向被告人杨跃国贿赂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杨跃国对该公司的瑞丽市生态旅游度假中心、景成花园小区、景成新城、金属硅厂等项目在项目用地方面以及拨付工程款方面、审批拨付市*工程短期借款过程中给予了帮助,杨跃国于年5月退给其60万美元、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赵某某先后于年11月、年2月受董某某的安排准备了50万元人民币和万元人民币密封在纸箱内由董某某的秘书张某某、杨某某将纸箱送给了被告人杨跃国,同时,赵某某还受董某某的安排兑换了60万美元的事实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杨跃国于年3月出现网络举报后,让其准备了50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退给他人的事实
4.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被告人杨跃国的协调下,景成集团参与的瑞丽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款项拨付、瑞丽市生态旅游休闲运动中心道路建设资金扶持、景成地海温泉度假中心、旅游休闲运动中心建设的奖励均与正常的拨付不同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在景成集团开发的景成花园小区、景成新城、硅冶炼厂、瑞丽市生态旅游休闲运动中心等项目的开发及用地上积极协调的事实
6.景成集团财务公司的借方凭证、贷方凭证、“人民币兑换美元情况说明”材料、景成集团财务公司于年6月10日出具的“对应日的流水账”、工商银行瑞丽支行提供的因私购汇申请书、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专用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出具的“牌价证明”材料,证实了董某某于春节、中秋期间送给杨跃国的现金,其中有两次大额现金共计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后杨跃国退还了50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的事实。
7.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请示、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确定意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瑞丽市景成集团商务中心项目投资建设框架协议、金属硅冶炼厂建设项目用地目录及相关附件、通知、审查意见、瑞丽市住建局拨付资金的相关请示、景成公司专用收据、拨款凭证、住建局关于支付景成公司年至年3月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情况、相关专题会议纪要、通知以及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景成集团的瑞丽大道、地海温泉、瑞丽市生态旅游休闲运动中心、景成花园、有色金属加工园区、景成新城、商业广场等项目提供多方面的帮助的事实。
8.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对景成集团开发的地热温泉度假中心、瑞丽市生态旅游休闲运动中心、景成新城、景成花园、硅冶炼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推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该企业总经理董某某贿赂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后其于年6月退还了50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的事实。
(六)年1月至年12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林业局局长苏某某继续任职和其子苏彦肇提拔为团市委副书记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苏某某贿赂15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苏某某1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为了能续任林业局局长和儿子苏彦肇的发展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15万元人民币,在网络举报出现后杨跃国于年退给其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在网络举报出现后,被告人杨跃国让其准备15万元人民币退给苏某某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刀某某的证言、瑞丽市委会议记录、决定、通知、中共瑞丽市委组织部于年4月9日出具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帮助苏某某续任水利局局长以及帮助苏某某之子苏彦肇任职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苏某某贿赂15万元人民币,并对苏某某续任水利局局长及其子苏彦肇任瑞丽市团委副书记给予帮助,在网络举报出现后其于年退给苏某某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七)年1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原水利局局长杨某某提拔为勐卯镇*委书记、瑞丽市委常委、市*法委书记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其贿赂6万元人民币和翡翠手镯1只(价值2.6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将6万元人民币和1只翡翠手镯送给被告人杨跃国及其妻子,杨跃国为其于年提拔为瑞丽市勐卯镇*委书记,年提拔为瑞丽市委常委、市*法委书记提供帮助的事实。
2.水利局财务凭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某某任瑞丽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安排李某某准备现金送给某个领导的事实。
3.证人於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受杨某某的安排买过一个翡翠手镯送给被告人杨跃国妻子的事实。
4.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某某任瑞丽市水利局局长期间,逢年过节都由杨某某送上级领导红包的事实。
5.勐卯镇财务凭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胡某某于年按照杨某某的安排从镇财*支取了1万元人民币交给杨某某去拜访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6.瑞丽市*法委财务凭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某某于年按照杨某某的安排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杨某某去看望上级领导的事实。
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作为被告人杨跃国的妻子于年至年期间收受杨某某一个翡翠手镯和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8.证人李某某、刀某某的证言、通知、决定、瑞丽市委会议记录,证实了杨某某在被告人杨跃国的帮助下担任瑞丽市勐卯镇*委书记、中共瑞丽市委常委、瑞丽市*法委书记的事实。
9.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证人杨某某、於某某对翡翠手镯的辨认笔录,证实了杨某某、於某某均辨认出了送给被告人杨跃国妻子梁某的翡翠手镯,经鉴定,该翡翠手镯的价值为2.6万元人民币,且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10.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了杨某某贿赂6万元和1只翡翠手镯,由其帮助杨某某提拔为勐卯镇*委书记、瑞丽市委常委、瑞丽市*法委书记的事实。
(八)年4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协调红木加工厂项目用地问题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贿赂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向被告人杨跃国贿赂10万元人民币,让杨跃国为其红木加工厂项目用地进行协调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批复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为张某某取得竹林雅苑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支持的事实。
3.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张某某于年至年期间让其协调竹林雅苑项目和红木加工厂项目用地之事,送给其10万人民币的事实。
(九)年9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刘某提拔为副局长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刘某贿赂16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刘某1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为感谢被告人杨跃国提拔其担任瑞丽市公安局副局长,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杨跃国16万元人民币,杨跃国于年因被网络举报后退给其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收受了刘某所送的15万元人民币,后因网络举报出现,杨跃国将15万元人民币退给了刘某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刀某某的证言、瑞丽市委会议记录、通知等证据,证实了杨跃国对刘某任瑞丽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刘某贿赂16万元人民币,帮助刘某先后担任瑞丽市公安局副局长、瑞丽市公安局*委副书记,在网络举报出现后其退了15万元人民币给刘某的事实。
(十)年9月至年12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瑞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某某的任职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某贿赂4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为了续任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位,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4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刀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王某某任职提供帮助的事实。
3.说明、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告、“情况说明”材料、瑞丽市委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了在被告人杨跃国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期间,王某某一直担任瑞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王某某为了个人职位的流转送给其40万元人民币,其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王某某连任了两届瑞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事实。
(十一)年12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协兴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郑某某及其女婿李某某贿赂12万元人民币、7万港币(折合6万元人民币)、20万新台币(折合4.5万元人民币)、翡翠手镯1只、翡翠戒指1枚、翡翠手链1串、翡翠挂件1件(4件翡翠价值认定共计13.6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6万元人民币,由杨跃国为其协调项目用地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6万元人民币、7万港币、20万新台币、1只翡翠手镯、1枚翡翠戒指、1串翡翠手链、1件翡翠挂件,请杨跃国为郑某某的项目用地进行协调的事实。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李某某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6万元人民币、7万港币、20万新台币和1件翡翠挂件、1串翡翠手链、1枚翡翠戒指、1只翡翠手镯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的证言、投资建设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立项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批复、专题会纪要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的事实。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了经鉴定,翡翠挂件价值为0.55万元人民币、翡翠戒指价值为2.5万元人民币、翡翠手链价值为4.4万元人民币、翡翠手镯价值为6.2万元人民币,且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6.调取外汇牌价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出具的《牌价证明》折算,证实了李某某送给杨跃国的7万港币折合人民币6万元、20万新台币折合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
7.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郑某某及其女婿李某某贿赂12万元人民币、7万港币、20万新台币、1件翡翠挂件、1枚翡翠戒指、1串翡翠手链和1只翡翠手镯,为郑某某在瑞丽的项目用地进行协调的事实。
(十二)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对瑞丽市接待办采购瑞丽市百美珠宝行玉石礼品施加影响,收受该珠宝行董事长柯某某贿赂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柯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柯某某送给杨跃国10万元人民币,希望他在珠宝采购上能多照顾生意,后杨跃国通过接待办主任金某多次到其珠宝店进行采购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柯某某及其妻子曾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杨跃国寻求关照的事实。
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了杨跃国曾暗示要去柯某某的百美珠宝等龙头企业多采购珠宝的事实。
4.汇总报销单、发票、记账凭证、结算单、支票存根,证实了年瑞丽市接待办从柯某某的百美珠宝行采购玉石的情况。
5.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柯某某夫妇于年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希望其多照顾他们生意的事实。
(十三)年3月至年9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瑞丽北部新区旅游文化项目和“五缘玉城”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40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杨某3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向被告人杨跃国贿赂40万元人民币,由杨跃国协调瑞丽北部新区项目和“五缘玉城”项目,后杨跃国于年退给其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在被告人杨跃国担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杨某送过两次现金给被告人杨跃国,后,杨跃国于年将现金退给了杨某的事实。
3.证人刀某某、赵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被告人杨跃国主导下瑞丽市*府与杨某签订北部新区框架协议的事实。
4.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开发项目备忘、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投资项目保证金、请示、授权委托书、证明、拨款凭证、拨付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瑞丽市委会议纪要及记录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为杨某开发瑞丽市北部新区旅游文化项目和取得“五缘玉城”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支持的事实。
5.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40万元人民币,并在该公司开发北部新区以及“五缘玉城”项目中提供帮助,其于年将3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杨某的事实。
(十四)年3月至年3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利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协调瑞丽市边民互市交易市场和银翔摩托车产业园建设项目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贿赂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张某某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请被告人杨跃国帮忙协调摩托产业园区项目以及边民互市项目的用地,并于年至年期间送给杨跃国贿赂万元,后杨跃国于年退给其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与被告人杨跃国于年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送过一个密封好的纸箱的事实。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某于年取回一个装有万元人民币的纸箱的事实。
4.证人许某某、邵某、龙某的证言、银翔摩托车经营部年至年的摩托销售情况表、瑞丽市利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年的银行明细情况,证实了张某某于年至年期间从摩托车经营部拿走了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5.证人龙某某、杨某某、刀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全力支持张某某搞边民互市交易市场项目的事实。
6.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决定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张某某的事实。
7.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报告、申请、土地转让合同书、请示、通知、瑞丽市委专题会纪要、报告、函件等证据,证实了利民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边民互市交易市场”项目立项以及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
8.投资框架协议、投资合同、审查意见、立项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证据,证实了瑞丽市人民*府与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瑞丽市银翔摩托车产业园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情况。
9.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对瑞丽市利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边民互市交易市场项目和银翔摩托项目上提供了支持和协调,并收受了张某某贿赂万元人民币,后于年退给张某某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十五)年5月至年9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云南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瑞丽市特色饮食文化城改造建设项目和国际度假旅游文化生态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贿赂20万欧元和2万美元(共折合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杨某19万欧元、2万美元、8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时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20万欧元和2万美元,请杨跃国帮忙协调特色饮食文化城项目和国际度假旅游文化生态城项目,后,杨跃国于年退给其19万欧元、2万美元和10万左右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了年其和杨某找过被告人杨跃国希望他协调瑞丽市特色饮食文化城改造建设项目的事实。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杨跃国担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杨某送给杨跃国20万欧元和2万美元,后因网络举报出现,杨跃国即安排其准备好19万欧元、2万美元和8万元人民币退给杨某的事实。
4.证人岩某、刀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杨某所做的项目提供帮助的事实。
5.投资框架协议书、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等证据,证实了杨某的云南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瑞丽市获取项目的情况。
6.调取外汇牌价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出具的《牌价证明》折算,证实了杨某送给杨跃国的20万欧元和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的事实。
7.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为杨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旅游度假项目进行协调和提供帮助,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杨某贿赂20万欧元和2万美元,其于年将19万欧元、8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退还给杨某的事实。
(十六)年6月至年9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民族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和弄莫湖酒店开发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卢某某贿赂10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卢某某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为了旧城改造项目以及在瑞丽市弄莫湖获取开发酒店的项目于年至年送给被告人杨跃国10万元人民币,后,杨跃国于年退给其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在被网络举报后让其准备5万现金退给姓卢的老板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项目投资意向性协议书、框架协议、报告、批复、云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瑞丽市委专题会纪要等证据,证实了杨跃国为卢某某协调民族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和弄莫湖酒店开发项目提供帮助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卢某某为了旧城改造项目以及弄莫湖公园旁酒店开发项目于年至年共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后其于年将5万元人民币退给了卢某某的事实。
(十七)年10月至年12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变土地用途、重新确立土地使用年限以及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贿赂的翡翠手镯1只(价值为32.5万元人民币)、6万元人民币、翡翠戒指1枚、翡翠挂件2件(价值共计20.5万元人民币)。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和其妻子6万元人民币、2件翡翠挂件、1只翡翠手镯和1枚翡翠戒指,感谢杨跃国在任职期间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土地用途等方面提供支持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在被告人杨跃国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李某某先后送给其6万元人民币、翡翠挂件2件、翡翠戒指1枚和1只翡翠手镯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请求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瑞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李某某改变土地用途、重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请示、市*府批复、瑞丽市委会议纪要、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及批复、收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分证申请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李某某改变土地用途重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的事实。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照片及笔录,证实了经鉴定,李某某所送的1枚翡翠戒指、2件翡翠挂件、1只翡翠手镯的价值共计5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5.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收受了李某某贿赂的6万元人民币、2件翡翠挂件、1枚翡翠戒指和1只翡翠手镯,其帮助协调李某某的公司变更土地用途、重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使用权等问题的事实。
(十八)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三彩翡翠艺术有限公司落实瑞丽市东方珠宝科教基地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贿赂的翡翠手镯1只和翡翠摆件1件(价值共计76.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1月送给被告人杨跃国翡翠手镯1只和翡翠摆件1件,请求杨跃国帮忙落实其建设珠宝学校的项目用地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李某某曾送给被告人杨跃国1只翡翠手镯和1件翡翠摆件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李某某的珠宝学校项目提供帮助的事实。
4.瑞丽市委专题会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协议、批复等证据,证实了李某某的东方珠宝科教基地项目获得立项的事实。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了经鉴定,李某某所送的翡翠手镯、翡翠摆件价值分别为70万、6.5万,共计76.5万元且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6.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于年收受李某某1只翡翠手镯和1件翡翠摆件,由其为李某某协调珠宝学校项目用地的事实。
(十九)年1月至年9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金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珠宝博览馆项目建设用地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汤某某贿赂70万元人民币和翡翠戒指1枚(价值40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汤某某3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汤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向被告人杨跃国贿赂70万元人民币和翡翠戒指1枚,由杨跃国对其珠宝博览馆项目用地提供帮助,后,杨跃国于年中秋节后退了30万元人民币给汤某某的事实。
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了汤某某为了珠宝博览馆项目用地之事向被告人杨跃国贿赂70万元和1枚翡翠戒指,后,杨跃国退给汤某某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三次带汤某某去被告人杨跃国家中,汤某某和杨跃国曾谈论过博览馆项目的事实。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孙某于年至年期间先后3次带着汤某某到家中送现金,杨跃国于年把现金退给了汤某某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汤某某的项目用地提供帮助的事实。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了经鉴定,汤某某送给被告人杨跃国的翡翠戒指的价值为40万元人民币,且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了杨跃国的事实。
7.瑞丽市委专题会纪要、投资建设框架协议、汇款凭证、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变更项目申请单位的通知、拨款凭证、统一收据、补充协议、“情况说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等证据,证实了汤某某公司取得瑞丽市珠宝博览馆项目建设用地的情况。
8.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汤某某的珠宝博览馆项目上给予帮助和支持,汤某某于年至年期间送给其贿赂款70万元人民币和翡翠戒指1枚,后其于年将3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汤某某的事实。
(二十)年春节前,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伯乐集团开办的瑞丽伯乐商城协调返还税收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谢某某贿赂5万美元(折合33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谢某某5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初为了让被告人杨跃国协调伯乐商城退税之事送给杨跃国5万美元,后,杨跃国于年将5万美元退还给其的事实。
2.瑞丽市委会议纪要、“请示”、“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证实了瑞丽市委及市*府决定返还伯乐商城税收的事实。
3.调取外汇牌价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出具的《牌价证明》折算,证实了谢佰荣送给杨跃国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主持专题会议讨论伯乐商城上市退税之事,并于年收受了谢某某5万美元,后于年将5万美元退还谢某某的事实。
(二十一)年至年,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玉球集团取得翡翠世纪城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叶某某贿赂20万元人民币和玉石毛料1块、翡翠挂件1件、翡翠手镯1只(价值共计29.65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叶某某2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送给被告人杨跃国20万元人民币、1件翡翠挂件、1只翡翠手镯和1块玉石毛料,请杨跃国帮忙协调玉石翡翠全球加盟总部项目用地问题,后杨跃国于年因网络举报出现退还其20万元的事实。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叶某某曾为玉球翡翠集团总部的项目用地问题去找过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叶某某于年至年期间送过现金、1只翡翠手镯、1件翡翠挂件和1块玉石毛料给杨跃国,杨跃国于年3月网络举报出现后让其退了20万元现金给叶某某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请示报告、可行性报告、批复、投资建设框架协议、汇款凭证、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瑞丽市委专题会纪要等证据,证实了杨跃国为叶某某取得翡翠世纪城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支持的事实。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对叶某某的询问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了经鉴定,叶某某所送的玉石毛料价值为17.5万元人民币、1件翡翠挂件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和1只翡翠手镯价值为2.15万元人民币(3件价值共计29.65万元人民币),且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跃国的事实。
6.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为叶某某的玉球集团总部项目的立项及项目用地提供帮助,先后于年春节至年春节期间收受叶某某贿赂20万元人民币、1件翡翠挂件、1只翡翠手镯、1块玉石毛料,并于年将20万元人民币退给叶某某的事实。
(二十二)年1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卫生局局长杨某某继续任职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杨某某贿赂6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了其为了在任职方面得到杨跃国的支持于年至年先后送给杨跃国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刀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二人曾向杨跃国建议调整杨某某的职务,但杨跃国不予调整的事实。
3.批复、报告、瑞丽市第七届委员会*委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了在杨跃国任中共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杨某某一直担任着瑞丽市卫生局局长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于年至年为瑞丽市卫生局局长杨某某继续任职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杨某某贿赂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二十三)年至年,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协办公室副主任纳某提拔为瑞丽市水利局局长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纳某贿赂12.5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退给纳某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纳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年至年期间为了杨跃国对其提拔任用提供帮助先后送给杨跃国14.5万元人民币,后因网络举报出现,杨跃国于年退给其14.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在网络举报出现后,杨跃国让其准备了15万元人民币退给瑞丽市水利局局长纳某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刀某某的证言、瑞丽市委常委会议记录、通知、决定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纳某的提拔任职提供帮助的事实。
4.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纳某12.5万元人民币,为提拔纳某成为瑞丽市水利局局长一职提供了帮助,后因网络举报出现,其于年退给纳某10万元人民币。
(二十四)年9月至年1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瑞丽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瑞丽市林业局危房改造项目开发权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林某某贿赂2万元人民币和4根金条(共重1克,交易价格为49万元人民币)。杨跃国因惧怕罪行败露,于年将2万元人民币和4根金条退给林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自年9月至年期间先后送给杨跃国2万元人民币和4根金条,希望杨跃国关照该公司的林业局危房重建项目和“林和家园”项目,后杨跃国于年将2万元人民币和4根金条退还给了他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在担任瑞丽市委书记期间,曾收受过瑞丽市林业局危房改造的老板送来的2万元人民币和四根金条,后于年将现金和金条退还给了老板的事实。
3.证人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对林某某承建林业局危房项目提供帮助的事实。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请示、瑞丽市委会议纪要、批复、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据,证实了林某某的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联合建房的方式对瑞丽市林业局片区实施整体改造的事实。
5.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财务登记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发出的“函”、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查询回复,证实了林某某送给被告人杨跃国的4根金条,经折算,价值为49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6.被告人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林某某希望其在瑞丽市林业局危房重建项目上予以关照,其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林某某2万元人民币和4根金条(共计1克),后于年将4根金条退给了林某某的事实。
二、年2月,被告人杨跃国利用担任中共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中共瑞丽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戴某某,安排市接待办主任金某使用公款为其购买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私人事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杨跃国自书的关于其到昆明协调杨某国考面试情况的交代材料、杨跃国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于年2月底让市委办公室主任戴某某安排金某以接待办的名义用公款购买了20万元的翡翠饰品,用于其子杨某的公务员面试以及其他私人事务的事实。
2.证人刀某某、戴某某、万某、郝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跃国于年2月安排戴某某通知接待办主任金某购买20万元的翡翠饰品用于办理杨跃国儿子杨某考公务员的事宜,该笔费用由瑞丽市*府接待办报销的事实。
3.证人金某、排某、陈某的证言、记账凭证、转账存根、瑞丽市行*(事业)单位费用汇总报销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了戴某某于年年初通知金某购买玉石挂件用于杨跃国儿子杨某公务员面试事宜,金某购买了价值20万元左右的翡翠饰品后由戴某某转交给杨跃国,该笔费用由瑞丽市*府接待办报销的事实。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金某于年年初到其珠宝店采购了总金额为20万元的翡翠饰品的事实。
5.中共云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调取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关于杨某基本情况、面试成绩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公务员录用表、高校毕业通知书,证实了杨跃国的儿子杨某成为公务员的事实。
以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跃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公共财物,还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跃国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跃国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游离于本案事实,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和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跃国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受贿金额仅应认定为.58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跃国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收受贿赂,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调查以及网络举报的出现,其为掩饰犯罪才被迫退还已收受的部分受贿款物,其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罪及受贿数额的认定,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跃国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跃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杨跃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贪污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被追回,且杨跃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并如实供述了同种余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的量刑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跃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跃国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保安
审判员
高 洁
审判员
陈志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苏 旭
书记员
王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