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共建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瑞丽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纵向为其拥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土地)沿路总长,横向为房屋(土地)界边至道路路沿石边,立面为房屋(附属物)高为范围的一个水平面、一个立面担负市容环境“三包”责任。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三条“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包卫生,即做到门前路面无乱丢乱放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立面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不得向门前绿化带、花坛内扔放垃圾杂物。
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拉线和乱钩挂杂物等。
包秩序,即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立面美观、秩序井然。
一是及时清扫保洁门前地面;二是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三是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四是房屋(附属物)外立面定期清洗、出新、整洁、干净、完好;五是设施设置、摆放规范、有序;六是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门前公共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七是不从事清洗、维修、加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八是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损坏,保持完好;九是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卫生、绿化、秩序“门前三包”的行为;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各乡镇、农场具体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及各乡镇、农场建立“门前三包”综合指导协调机制,确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汇报,授权瑞丽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爱卫办、文明办、住建、财政、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管、工业和商务、国土、教育、环保、卫生、税务、文体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建城区“门前三包”责任人应与相关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市场经营主体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机关事业单位与市爱卫会签订,居民与社区(村委会)签订,与“门前三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建镇区“门前三包”责任人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在与“门前三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处,对责任单位处壹百元以上叁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市级金融、公安、法院、住建、国土、水利、农业、工业和商务、财政等职能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门前三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评先评优、政府采购、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乡镇、农场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做好辖区内“门前三包”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门前三包”公众参与制度,对积极实施“门前三包”成绩显著和积极参与监督“门前三包”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和其他人员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市建城区、建镇区内“门前三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推送:杨腾荣
复审:杨雪梅
原标题:《瑞丽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